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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中心
外资公司迁出条件
发布时间:2011-06-18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880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外商投资企业迁进(出)审批程序 

    一、办事依据: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及《实施条例》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及《实施细则》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》及《实施细则》  
    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

二、申报条件

企业依法成立且迁进(出)本市范围。

三、所需材料

    (一)迁进

    1、原审批机关同意迁出的批复(原件);
    2、企业依法注册公司的全套文件;
    3、其他有关材料。

   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

    (二)迁出

    1、企业关于迁出的请示及主管部门或镇同意迁出的意见(原件);
    2、企业董事会决议(原件);
    3、有租赁事项的需提供企业同迁出地企业终止租赁关系的协议书;
    4、企业迁进地外经委同意迁进批复或同意接受函(原件);
    5、企业迁出地的工商、税务、财政、外管、金融、海关等部门同意迁出的意见;
    6、其他有关材料。

   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

    四、办事程序

    受理→协调→审批→发文(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国家部门登记备案)

    五、办事时限

摘自:大上海注册公司htttp://www.dashanghaizhuce.com